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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于:楚雄在线 发布时间:2012/8/8
关于建立健全住房

公积金提取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对提取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住房公积金行政许可要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防止骗提行为发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取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交管理中心审核的提取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是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的组成部分,归集科和各县管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三、 提取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 提取档案材料,由提取业务承办部门收集立卷,按下列材料类型和规定时间归档。

(一) 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特殊情况需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新房的:①《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②云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二手房的:①《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复印件;②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3.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①《土地使用证》或“楚雄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原件、复印件;②县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乡镇规划部门出具的《云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 大修住房的:①“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修住房鉴定书”原件;②《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复印件。

5. 购拍卖房的:①房屋拍卖确认书原件、复印件;②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③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 购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②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出境定居的: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证件原件、复印件。

8.户口迁出本地的:户口迁出本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调令原件、复印件。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①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件、复印件。

10.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尾款的: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信贷科审查的签批意见。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①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②宣告死亡证明书原件、复印件;③“火化证” 原件、复印件;④户籍所在派出所死亡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以上四种材料出具任意一种即可。

13.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总收入规定比例的:①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②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密、统计和销毁。

1.档案的收集:上列13种提取证明材料除 “大修住房①”收取原件外,其余均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字)”字样后存档。存档的材料以件为基本单位,复印件纸张统一使用A4纸、整齐装订存入档案袋(盒)保管。

2.依据业务量的大小,可每个工作日或每五个工作日整理存档,但需在档案袋(盒)上注明归档材料的起止日期。

3.档案袋(盒)的存放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依次陈列。

4.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

5.档案管理员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及时对档案的进出和保管等情况进行统计。

六、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程序如下:

1.组织鉴定小组。在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负责下,由州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作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

2.档案员应对已达到保存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上报州中心审批,经州中心批准后方可销毁。

3.档案销毁时,应由二人负责现场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材料销毁登记清册应当归档保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变卖或随意处理应销毁的档案材料。

七、档案库柜的管理。为防范事故和安全保密,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场所分开。档案柜要坚固,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湿、防尘、防高温等设施,配备档案管理必要的设备。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损毁、丢失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提取档案管理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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