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信息来源于:楚雄在线 发布时间:2012/8/8
【发稿时间:2011-9-23 16:51:09】 【作者:】 【主题词:】
【责任编辑:楚雄市管理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楚雄州楚雄市 发布人:楚雄市管理员】
【审核发布:楚雄市管理员】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3、《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1997]139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事须知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三)办事程序
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同时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天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它各类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区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办事时限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由纳费人按月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各区县所负责征收的矿补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等规定,填写《市财政缴款书》和《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分2次上缴国库,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市局监督。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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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3、《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1997]139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事须知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三)办事程序
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同时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天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它各类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区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办事时限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由纳费人按月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各区县所负责征收的矿补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等规定,填写《市财政缴款书》和《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分2次上缴国库,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市局监督。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